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霸凌者保护

时间:2023-10-05


王兢

 

近日,“小男孩被逼吃屎”事件引发关切。7月1日,山西省介休市委网信办发出通报。根据调查,6月17日在张兰村长泰园小区附近,3名未成年人欺凌1名未成年人,并将视频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目前警方已经立案,并对欺凌者及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并赔礼道歉,并已安排心理辅导教师对受害男童进行心理疏导工作。

通报显示,双方家长已经达成和解。从受害者姨妈在抖音上发布的视频看,目前孩子的状况很不好,其家庭情况也较为特殊,“父亲没文化,凌晨两点才按的手印。”视频中孩子的父亲枯坐在派出所门口,眼神颓丧,形容枯槁,可见此次恶性事件带给受害人家庭的巨大打击。

假如本案是3个成年人如此欺凌1名儿童,那么他们显然已涉嫌构成侮辱罪。据刑法第246条,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量刑标准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不仅如此,本案中暴力胁迫的行为还涉嫌故意伤害罪,更是相当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从视频与通报中可见,3名加害者都是未成年人。因此,警方虽然立案,但依据现行法律,只能依据“未成年人保护”的精神来处理本案,按照处置未成年人某些犯罪行为的惯例,进行“批评教育”与要求“严加管教”。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3名霸凌者显然构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中“严重欺凌行为”的标准,但学校能做的也是“依法加强管教”“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况且本案的加害地点不在校园内。“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诸多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但客观上更多是威慑与惩戒那些伤害未成年人的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的情况,这部法律却难以惩戒,致使这些作奸犯科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受到应有惩罚。而根据“义务教育法”第27条的规定,对于这种在成年人世界中都属恶劣的犯罪行为,学校只能“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本案中的加害者不仅肆无忌惮地实行霸凌,而且洋洋得意地将视频发在网上“炫耀战绩”,更像是在展示自己的战利品,享受以此赢得的快感。如果“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客观上也起到“保护他们”的作用,那未免就有“保护恶霸”“保护犯罪未成年人”之嫌。

同样地,在2023年6月初“厦门初中男生被女生泼热水毁容”事件中,女生“事先找到饮水机,将打好的热水泼向男生”的行为也令人发指,其处心积虑的故意伤害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生理、心理痛苦,甚至可能会有毁容风险,加害者却仍然可以“第二天正常去嬉闹上课”,这无疑是对加害者肆意妄为的宽纵,也是对受害者的二度伤害。

不难想见,对于这些肆意逞凶的未成年加害者来说,轻飘飘的“批评教育”与“加强管教”没有震慑作用,无法让做出恶行的他们戒慎恐惧。相较于被害者可能存留一生的巨大心理生理创伤,不能对加害者予以有效惩戒不但不符比例原则,更有可能助长他们心中的暴力因子,催生更多的潜在受害者。既然这些未成年恶霸、未成年犯罪者已经实施了足够入刑的犯罪行为,伤害的又是更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那么加强惩戒就是合情合理的考量。

多年以来,法学界一直在致力于调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并推动“欺凌”写进“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出于这种现实与理论的双重考虑。不过目前针对未成年犯罪者更为全面的惩戒立法仍然有待完善。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本案中的3名加害者仅仅“批评教育”、要求“严加管教”显然是不够的,有必要予以执行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五条中的“矫治教育措施”,并考虑送入“专门学校”予以矫治教育,震慑他们的犯罪倾向,也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莫让“未成年人保护”变成保护未成年霸凌者。

 

摘自《恋爱婚姻家庭》20238期上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