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管、不能管?教师缘何不再举“戒尺”

时间:2018-07-11


 

近年来,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敢于严厉批评、适度惩戒的越来越少了。教师惩戒权,作为教育者曾经天赋的权利,正在悄然流失。惩戒权的丧失,导致师生关系扭曲,校园欺凌得不到有效制止,学生打老师现象时有发生……不严管也就意味着无厚爱。失去教育惩戒权,伤害的仅仅是教师吗?  

罚站不敢罚久,批评不敢说重,只要家长一来闹,学校多半处于弱势,接着老师被要求写检讨、扣工资。这是记者日前在江苏、山东、江西等地采访的数十位中小学教师的普遍反映。南昌市二十八中语文老师罗田田坦言:“如果老师惩戒学生要冒职业危险,那我犯不着。”老师选择明哲保身,因为一旦发生师生冲突,“错”的一定是老师。

“20世纪80年代时,一把尺子打下去,没有问题,社会尊师重教氛围很浓,但是现在不行了。管教学生时,教师自然而然去寻求一种安全感。”南昌市南师附小红谷滩校区六年级语文老师付健感叹。如今,教师群体中弥漫着一种管教学生的“无力感”,有的为了保全身为人师的体面,尽可能规避窘境,更谈何惩戒。面对学生在校园或教室里所做的不当行为,老师们往往不知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不少老师感叹,教师这个职业再也不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南师附小叠山路校区四年级语文老师黄茵说:“我们现在只能教知识,不敢教做人。”       

惩戒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需要,是每位教师应有的权利。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教师只管教书,伤的只是老师的尊严吗?无规矩不成方圆。成长过程中规矩意识缺乏,是现在孩子存在的普遍问题。南师附小老师张越群说:“规矩意识淡薄得不到及时教育,将来给孩子一巴掌的不是老师,而是社会。”

    教育本身含有“惩戒”之意,但没有法律保障的教育惩戒,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存在隐患。专家建议,应从立法层面系统确立教育惩戒制度,在教师法中明确惩戒为教师的职业性权力。同时,既要明确惩戒实施的范围与条件,又要规范惩戒权行使的主体与形式。

 

摘自《文萃报》2018年总第27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