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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须知
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范围
国家教委(教留[1990]014号)文件规定,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归口审核。符合规定者,审核部门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手续。各省市高等教育局自费出国留学办公室,负责北京正式户口(含集体户口)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包括到国外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读学位、进修、研修、访问学者、学习语言、勤工俭学等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同时还负责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读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的资格审核工作,以及国内自费取得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时对其是否属于国内自费生的身份认定工作。
国内公费生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本科、专科的毕业生以及研究生、本科、专科的肆业生、结业生、退学生和在读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成人高校在读学生和毕业生。
服务年限的规定
属于国内公费生的各类人员服务年限为五年(不含见习期和脱产学进修时间)。二年制和三年制专科毕业生服务年限分别为二年和三年(不含见习期和脱产学进修时间)。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的服务年限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对入学前已有工龄的人员服务年限按下列办法折算:大学四年级和四年级以上的各类人员入学前工龄满五年的,服务期为两年;工龄满二年不满五年的,服务期为三年;工龄不满两年的服务期仍为五年。专科毕业生入学前工龄满两年的,学制三年服务期为两年,学制两年的,服务期为一年。以上各类人员入学前工龄满一年不满两年和研究生毕业的,可免除见习期。
对在职研究生,经学校和市高校招生办公室证明后,可按学习年限的一半计算工龄参加工龄折算。
偿还培养费的人员及培养费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教委(现在应该是教育部)的规定:国内公费在读三年级以下的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时应偿还培养费。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的眷属(以下简称六类人员),由当地侨办或台办出具证明后,可免除服务期但须偿还培养费(直系眷属免交培养费)。
六类人员非直系眷属偿还培养费计算方式:X=(A+B+C+D+E)*Y/S,其中X-应偿还培养费的数量(单位:
元)
A-1500×专科学习年限
B-2500×本科学习年限
C-3000×研究生班学习年限
D-4000×研士生学习年限
E-6000×博士生学习年限
S-应完成服务年限 Y-未完成服务期年限
注:最后一年服务时间不满九个月的,偿还培养费可按月计算。计算方法是:年平均数除以十二得出每月应偿还数量。在读三年级和三年级以下的偿还培养费的计算方法:专科生为1500元×学习年限,本科生为2500元×学习年限,对不满一学期的按一个学期计算,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计算。
办理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时应提交的材料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2、填好的国家教委外事司统一印制的“具有大学专科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具有大学专科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表”、工作及学历证明信(应预先到审核部门索取申请表和审核表)。
3、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查验)
4、国外入不通知书的复印件和翻译成中文的译文件(也可自已翻译)。去美国要提供I-20表或IAP66表的复印件(查验原件)。
---对完成服务期年人员,提供上述四项材料即可
(1)市侨办或台办出具的非直系眷属的证明信。
(2)由最后就读的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出具的未完成服务年限应偿还培养费的证明和学校财务部门开具收据的复印件(查验原件)。
(3)在校四年级或四年级以上的,应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提供学历证明或退学证明以及肆业证书。
(4)毕业班的学生,由学校主管毕业分配部门出具不参加毕业分配的证明。
---对六类人员直系眷属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1)市侨办或台办出具的直系眷属身份证明信。
(2)在校四年级或四年级以上的,应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提供学历证明或退学证明以及肆业证书。
(3)毕业班的学生,由学校主管毕业分配部门出具不参加毕业分配的证明。
---对在读三年级或三年级以下的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开具的学历证明和停学或退学证明。
(2)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开具的偿还培养费证明,财务部门开具收据的复印件(查验原件)。
----对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业或大专以上学历的申请人员,还要提交通过自学考试后是否还有其它学历的证明
---对在国内自费取得专科或本科学历者,不要提交以下材料
(1)当年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招收自费生计划的复印件。
(2)当年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的自费生录取名单复印件。
(3)当时交通费收费复印件(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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